全面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专题党课
党委书记、校长 付志军
2024年5月17日
同志们:
根据学校党委开展校级层面党纪学习教育部署安排,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面,我将从《条例》修订背景、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的学习贯彻这四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
二、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等。《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
“一个指导思想”:《条例》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条例》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
(一)关于政治纪律。共28条,增写2条,修改12条。一是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项纪律”之首,清晰列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了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标准,就是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时时刻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标对表、保持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学促学的作用,把遵守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锤炼品格、强化忠诚,任何时候都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对党绝对忠诚,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
(二)关于组织纪律。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一是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条例》把“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细化具体化,列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突出强调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突出强调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组织纪律,不折不扣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细化完善政治谈话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三)关于廉洁纪律。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资源提供帮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违规接待、变相送礼、滥发福利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对内容、对象、执纪进行明确,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树人之基清廉为要。深学廉洁纪律,是涵养风清气正校园环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时代新人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现实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对照《条例》深刻反思自己的不足,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关于群众纪律。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调整充实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条例》紧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顺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新时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初心使命和性质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扑下身子、沉到一线,走出办公室、走进师生心,扛起责任,放下架子,大兴调研之风,了解并解决好师生急难愁盼问题,以实际行动回应广大师生的期待。
(五)关于工作纪律。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充实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规定,增写随意决策、层层加码、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二是增加对不敢斗争、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清晰划出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正确履职、警醒知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善作善为,在攻坚克难中不断创造新业绩、打开新局面。
(六)关于生活纪律。共5条,修改2条。着眼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增加对铺张浪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列出的负面清单既管线下又管线上、既管自己又管家人、既看行为又看影响,有助于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履行好党员义务,更好承担起党员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健康情趣,不断向廉洁自律的高标准看齐,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小节着手,以严格生活纪律来要求和管束自己,管好家人,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抓好新《条例》的学习贯彻
(一)保持“赶考清醒”,一针见血找问题。
(二)时常“叩问初心”,一股干劲拼事业
借此机会提三点要求:
一、不当走马观花的“过客”,躬身力学、常修常悟,让党纪学习走深走实。“不问不知、不学不成”。学习党纪贵在深入,切不可做“匆匆过客”,把党纪学习视为“软任务”,“应付学习”“装样子学”。全校党员干部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明确重点学、集中学+自学,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章逐条学习领会研读每一项条款,明白何为违纪行为以及各类处分适用范围等,做到“知可为,更知不可为”。同时,要自觉对照《条例》修订前后差异,明确各条文的“移、改、增、删”,对于新充实的违纪情形、新增细化的处分规定要反复对照、融会贯通,做到牢记于心、落实于行,不断在学思践悟中让“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工作生活的自觉遵循。
二、不当置身事外的“看客”,躬身自省、慎独慎微,让党纪教育增质增效。我们学校党员干部,千万不要以为腐败离我们很远,一旦放松了警惕,就可能走上腐败的道路。一是思想要明。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锤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不为虚名所累、不为私利所缚、不为权欲所惑,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经得起考验。二是行为要慎。大家扪心自问,在日常工作中是否收受好处、是否优亲厚友?就算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也绝不行。在项目推进、物资采购等方面是否吃回扣?就算一个小礼盒、一个小红包、一张小会员卡也绝不行。要时常拿“手电筒”照照自己,在干净中干事,在干事中干净;要管住嘴,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时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学校的形象联系起来、同肩负的责任联系起来,扣好人生每一粒扣子,做到慎始、慎独、慎微。三是交往要纯。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警惕各种诱惑、防范被人“围猎”,保持清廉本色。必须严于自律,严管家人和身边人,择善而交,慎重交友,自觉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
三、不当口若悬河的“谈客”,躬身笃行、善作善成,让党性修养入心入行。“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学习党纪目的是更好地知纪、守纪。全校党员干部要争当起而行之的“实干家”,拒做坐而论道的“清谈客”。要做遵规守纪的躬身笃行者,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标尺”,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坚定政治立场,做到“不糊涂”“不走偏”;同时也要管住小节、不弃微末,时时绷紧党纪之弦,在持续重视点滴小事中加强党性修养。要做实干担当的躬身笃行者,注重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增强想干事的自觉,培养愿干事的作风,锤炼能干事的本领。要聚焦师生“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发力、久久为功,以优良的作风、务实的举措,让师生直观具体地感受到纪律教育带来的党员干部党性新提升和新作为。
最后,再送大家“三千万”。
同志们,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必须紧扣“六大纪律”,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内涵建设的动力,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聚焦重点学习内容,推动和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进一步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技工教育!
今天的党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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